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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

时间:2012-12-12 14:49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本文从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面临困境入手,探讨造成此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现有规定的缺陷与不足,试图构建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和普通退役运动员就业推荐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从政策层面走上法律层面。
作者简介:徐山平,男,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196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法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体育法,毕业于郑州大学
Construct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to Guarantee the Employment for Retired Excellent Athletes
Xu Shanping
(Guangzhou Sports Training and Technical College, 510560)
Abstract:
This thesis firstly probes into the problems caused the dilemma in job allocation for athletes, then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in present regulations, at last, tries to build up a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job allocation for excellent athletes and employment recommendation for common athletes, which would promote job allocation of retired athletes from the policy-making area to the legal field.
Key words: retired athletes, job allocation,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随着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和行政事业单位按岗进人,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途径越来越窄,一般退役运动员更是面临着退役即失业的窘境。虽然国家体育总局自身或者联合一些部委颁布了退役运动员安置的一些规定,但由于法律层级低、可操作性差、局限于体育系统解决,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文试图从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难、就业后下岗快的深层次原因入手,构建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法律机制。
    一、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面临的困境
    退役运动员由于缺乏运动专项技能以外的第二职业技能(就业技能),文化素质偏低(包括一些保送上大学的人),企业不愿要,行政单位进人考试通不过,没有事业单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因而陷入退役后无法安置(优秀运动员)或者自己找不到工作(普通运动员)的困境。当原有的竞技风光随时间流逝不再重现时,生存压力油然而生,“邹春兰案”、“李朝辉案”(1)、“桑雪案”、“艾冬梅案”、“刘泽兵案”,(2)时时牵动国人的神经。“截止到2008 年6 月,除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未统计外,我国退役待安置运动员总数为3776人。”(3)
需要注意的是,待安置运动员,都是优秀运动员,必须符合一定的竞赛成绩标准。运动员队伍呈金字塔形,不符合竞赛成绩标准的退役运动员人数远远大于优秀退役运动员。他们由于不被安置,又缺乏谋职技能,失业率更高。
    二、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困境的原因
(一)从国家层面,缺乏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
国家现有的关于运动员文化学习、退役补偿、退役安置的文件,经笔者搜集,大致有:《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2002年9月29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教育部,2006年10月31日;《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体育总局,2008年8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上述政策文件在我国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中面临种种难题,其实际起到的作用远远低于文件出台时的预期,也是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原因之一。分析上述政策文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制约其功能的缺陷:
1.法律层级低
上述文件,不仅不是行政法规,甚至很难将它们视为部门规章,只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文件。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决不是体育部门一家之事,涉及到安置部门、接收单位、财政支持、税收扶持,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
2.缺乏可操作性
纵观现有规定,多为原则性要求,这也与法律层级低相关联。由于文件的权威性不足,因而在文件中也不敢作硬性规定,导致实践中除了体育部门,找不到其他对优秀运动员安置负责任的部门。
3.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任何法条的实施,都是伴随着责任的明晰和违法的处罚。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意味着任何人也不会因为不遵守规定(违反规定)而受到惩罚。如此,则法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法之所以有强制力,关键就是对违法者以国家之力予以制裁,从而使人生畏,畏法而守法。现有的安置文件、运动员文化学习文件,都缺少“法律责任”一章,其效力必然不足以使相对人认真遵照执行。当然,不规定法律责任,也是因为现有文件法律层级低,或者说只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文件,不是“法”。
4.规定比较散乱,没有建立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完整架构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涉及方方面面: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推荐上大学、安置主管部门、安置具体实施部门、退役前的就业培训、培训单位、接收单位、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社区体育等。上述文件各管一方,分散零乱,缺漏颇多,必须出台独立、完整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行政法规,构建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体系。
5.对一般运动员的就业推荐,没有涉及
    在运动员队伍中,能够取得优异成绩的,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运动员默默无闻地走下竞技场。对于他们,一律安置不现实,但建立一套完整的就业推荐机制,向社会展示他们,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他们,还是可行的。遗憾的是,现有的规定,只关注优秀退役运动员,忽略了占运动员群体大部分的普通运动员。
(二)从运动员自身层面,缺乏服务社会的一技之长(运动技能除外)
    长期的封闭训练,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短缺,使得优秀退役运动员除了原来所从事运动项目的特长外,一无所能。当他们走上社会,发现自己是个“多余的人”。这方面的论述文章较多,本文不再赘述。
    三、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法律保障机制
(一)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条例
国家应总结现有文件(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实施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由体育总局牵头进行调研,组织专人起草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作为行政法规颁布实施。
(二)立法技术层面的建议
1.明确界定优秀退役运动员的标准
笔者认为,《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0月18日。)所作的界定可资参考: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集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个人第一名,全国青年赛冠军,球类集体项目、田径项目、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健将及其它项目的国际级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
2.明确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主管部门
建议规定各级政府为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责任人,各地体育主管部门为具体负责单位,明确地方政府职责,避免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成为体育部门一家的事情。
3.明确普通退役运动员就业推荐部门
明确就业推荐部门的职责,就业推荐的对象,就业推荐的次数,以及在就业推荐期间体育部门和就业推荐部门的关系。
4.单设“法律责任”一章
对负有就业安置或者就业推荐职责的部门,在授予其必要的权力的同时,明文规定其怠于行使权力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一般以行政责任为限。但对于存在重大过失从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应规定刑事责任。
(三)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法律保障机制
1.青少年重大比赛的参赛运动员以学习成绩符合国家中小学教育标准为前提
    青少年运动员,首先是义务教育的学生,其次才是从事体育竞技运动的运动员。基础教育阶段的学习是其第一要务,不能因为从事体育训练而荒废本业。青少年运动员(中小学生)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统考成绩合格,是参加全国、省、市等青少年比赛的资格条件,文化知识成绩不达标者不得参赛。
2.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成绩记入竞赛成绩
运动员后职业地位的获得比以前更加依赖于传统的教育因素,(4)中小学教育是高等职业技能教育的基础。只有将文化学习与竞赛挂钩,与教练业绩挂钩,才能使国家关于运动员文化学习的规定落到实处。因此,在省运会、城运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等青少年重大比赛的竞赛规则中,按年龄段对应相应中小学年级增加语数英考试,考试成绩按20%的权重计入最终比赛成绩。
要想真正做到学训结合,还要明文规定每年青少年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次数,大幅减少青少年比赛,否则训练与学习的冲突无法解决。再则,通过制度设计,少体校(运动队)附近的优质中小学资源对小运动员开放,接收小运动员读书。运动队自带的附属学校,教学质量不如教育局直属的学校。
3.建立运动员退役前技能培训机制——先培训,后退役
改变现在运动员直接从运动队退役的规定,建立运动员退役前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在运动队确定退役运动员名单后,将这些即将退役的运动员转交法定培训机构(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共管),进行一般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运动员身份不变。培训结束(培训期不少于6个月),办理退役手续。
全国已经有13家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可以考虑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固定的培训机构。但要明确一点,培训的目的是使退役运动员在体育专长之外还能学有或掌握一技之长。须知,一旦退役,意味着运动生涯的结束,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不可能依靠运动技能生存(当教练、体育指导员的除外)。还有,不论体院、体职院如何努力,在运动项目上的培养远不如运动队,之所以到院校学习、培训,关键不是提高他们的体育技能——从退役那一刻起,已经不可能;而是给与他们体育技能之外的第二技能——就业需要的技能。
4.建立退役优秀运动员社会安置体系
    仿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相关政策,由社会各单位按指标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同时提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界定标准,减轻安置压力。
    目前的就业安置,除了极少数非常著名的运动员到非体育部门就业(如邓亚平到北京市团委),大多数优秀运动员都是在体育口安置就业。这一方面是因为优秀退役运动员熟悉体育行业,但也同时说明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面窄,事实上只有体育部门一家安置。所以,《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条例》应规定完善的社会安置体系。
建立这样一个制度,需要形成一种共识: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是社会安置,不是体育部门安置。在此共识基础上,借鉴转业军队干部和残疾人安置办法,将安置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普通退役运动员就业推荐机制
体育部门、人才市场负有推荐退役运动员就业的职责,并进行量化考核。退役运动员在退役后一定时间内(不少于5年),人才市场免费提供服务,至少推荐6家用人单位。
2010年底,浙江省体育局机关报《体坛报》上的一则退役运动员集体求职信息,引起广泛关注。浙江省体育局的 “打包销售”,经过媒体广泛传播之后,收到了绝佳的效果。(5)这说明退役运动员不是没有用人单位需要,而是就业信息渠道不畅通。还需说明一点,浙江省体育局在“打包销售”前,对这15名退役运动员进行了岗前培训。所以,只要做好岗前培训,拓展就业渠道,加上运动员本身具备的吃苦耐劳品质,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将会得到妥善解决。
6.建立退役优秀运动员首次就业下岗后再就业培训与推荐机制
    对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就业安置后首次下岗的,体育部门、人才市场负有推荐就业的职责,期限5年,至少推荐6家用人单位。
7.建立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制度
应鼓励退役运动员自助创业,国家从银行贷款上予以支持(无息或减息),由体育部门担保,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对于创业项目的选择和贷款的使用,体育部门有权监督。
8.建立接收退役运动员单位政策优惠制度——可以参考军人退伍和转业政策
在地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已经比较成熟,照搬即可。运动员与军人,都是奉献青春。政策相通,亦无不妥。
上述八个方面,是笔者认为未来制定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条例》所应建立的八项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全国冠军欲卖金牌治病救命[N].东方早报,2010年12月30日.
(2)体坛8大退役被冷落[EB/OL].网易体育论坛,2010年8月11日.
(3)侯会生,等.我国退役待安置运动员问题现状及形成原因分析[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06月.
(4)邱招义.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营销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北体大博士论文,2003年.
(5)马宏观.浙江15名退役运动员登报求职[N].山东商报,201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