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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时间:2010-11-02 15:11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引言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
      (一)基本案情
      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根据A国和B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臭氧是烟雾的主要成分。
      尽管一国的空气污染会造成其他国家尤其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的空气污染这一观念已经受到质疑,但是用于监测漂浮于海洋上的污染物的最新空中和地面探测结果以及卫星搜集的最新证据证明了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从一个洲飘移到另一个洲。
      D国最近采取了非常昂贵的措施使得空气变得更加安全,水质变得清洁。但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阻碍了D国的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如果A国关闭了这些煤粉发电厂,它的经济增长速度将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它也无法继续向B国供应电力。B国也将不得不支付昂贵费用以购买电力。B国告知A国如果A国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B国将要求A国支付电费的差价。
      D国无法劝服A国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也无法继续支付净化空气的费用,将该案件起诉到国际法院。D国要求法院:
      1、A国必须关闭它的煤粉发电厂;
      2、A国必须向D国赔偿净化空气的费用。
      B国害怕D国的诉讼会引起A国关闭其煤粉发电厂,也向国际法院提起对A国的诉讼。B国称,如果A国关闭发电厂,即违反了A国和B国达成的协议,A国应向B国赔偿从其他渠道购买电力需支付的差价。
      A国辩称,国际法院没有命令它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否认它对D国负有义务,也否认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被迫关闭其煤粉发电厂,而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都同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模拟法庭将就下列事宜进行讨论:
      1、国际法院是否享有命令A国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
      2、A国是否应向D国支付净化空气的部分费用?
      3、如果A国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因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关闭其煤粉发电厂,A国是否应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经过合议,合议庭七位法官作出了全部一致的判决,驳回原告D国要求关闭被告A国煤粉发电厂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颁发禁止令,但要求A国治理本国的煤粉发电厂逐步减少污染排放,使邻国免受危害。在过渡期内,D国有义务向A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解决问题。合议庭建议诉讼各方和解解决纠纷,即共同寻求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因此,这实际上是一份“建议”,而建议内容也正是诉讼各方在法庭上所表示愿意接受的,即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1]
      二、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国际法院是否享有命令A国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
      如果某一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出现了管辖权争议,国际法院首先要对此进行裁决。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至于对事管辖权,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当事国各方同意由其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国同意向国际法院提交的一切案件;2. 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案件;3.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1)条约之解释;(2)国际法之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此外,1993年,国际法院为提高解决环境事务争端的效率,成立了由7名法官组成的环境事项分庭。国际法院要求如将争端提交该庭解决,须得各方当事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