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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独”的危险依然存在

时间:2009-07-22 09:11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陈水扁的任期还有17个月,剩下的时间不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不少。台湾社会舆论指出,在陈水扁一家弊案缠身、执政没有政绩、泛绿矛盾增加情况下,“法理台独”已经成为他的政治突破口。因此,“法理台独”对台湾的稳定和发展,对两岸关系的威胁没有解除。

  “法理台独”“三独素”

  “法理台独”是指陈水扁当局在“二阶段宪政改革”名义下,通过把“中华民国宪法”中象征“两岸属于一国”的相关条文,修改为对“台湾共和国”的表述,在“根本大法”中完成“台独的法源建设”,实现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因此,“法理台独”也被称为“二阶段宪改”、“中华民国第二共和”、“中华民国是台湾”、为台湾提供一部“合身、合用、合时”的“新宪法”、让台湾成为一个“正常、完整、伟大的国家”等。“法理台独”的说法有多种,性质没有变,是在制造要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恶性事变。

  从“台独”方面提出的“法理台独”的设想看,关键是根据象征国家的“对内三要素”,完成“台独”的法源架构。关于要素之一的“人民”,陈水扁当局反复宣称,“台湾主权属于2300万人民”,“台湾的前途只有2300万的台湾人民才有权利决定”。这一主张主要通过完成“法理台独”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公民投票”来体现。关于要素之二的“政权”,陈水扁当局反复宣称,台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和实现政党轮替,则是体现“民主的深化”和“普世价值”。“法理台独”是要在这基础上,彻底放弃以“五权分立”为核心的“中华民国政治体制”,完善“台独”的政治体制。关于要素之三的“领土”,是“法理台独”的重点,要把原来“宪法”总纲第四条对“中华民国”领土的论述,即组成“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大陆和台澎金马”,改为由台湾当局控制的“现有领土”“台澎金马”,同时取消“台湾省”的建制、完全“废省”,从“领土”的角度确定“台独”。因此,“法理台独”的要害,是要把宣扬“台独”的“国家认同”、“国家定位”、“主体意识”、“台湾主权”等主张,替代有关“大中国”的内容,达到用“宪法”方式确定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

  与内容相配合,泛绿军从完成“法理台独”的途径、手段、形式方面提出了许多设想,为“法理台独”清道开路,寻找捷径。如提出直接“制宪”,用制订“台独新宪法”的方式,一步到位,实现“台独”梦想。陈水扁也提出,只要“修宪”达到一定程度,修订条文到一定数量,即成为事实上的“制宪”。修改“国号”和“国旗”是“法理台独”的图谋之一,为了减少“二阶段修宪”本身的阻力,陈水扁当局准备把“国号”、“国旗”单独处理,为蒙混过关创造条件。陈水扁当局正在推动降低“修宪”门槛,便于“法理台独”方案在“立法院”和“公投”时通过。此外,为扩大“法理台独”的声势,泛绿军提出民众和政党都有提案权,为纠集“台独”分子连署“台独宪法”创造条件。显然,在体制内无法主导“修宪和制宪”,在体制外无法获得主流民意支持“法理台独”情况下,泛绿军是在寻找“法理台独”的捷径。

  “法理台独”阴谋多

  陈水扁当局执政6年多来,一直在利用执政条件和施政舞台,推进“法理台独”。

  第一步,是在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正式提出“一边一国论”,确定“法理台独”的目标。第二步,是在2003年9月28日,提出“台独时间表”中,以后“台独三步走”的设想不断调整,2006年初提出了要在2007年进行“台独新宪公投”计划。第三步,是在2003年11月27日制订“公民投票法”,“公投”是泛绿阵营完成“台独”的手段,完成“公投立法”是“法理台独”跨出关键一步。第四步,是在2004年3月20日,陈水扁借助“公投法”中的“防卫性公投”条款,强行举办第一次“台独公投”,完成“台独公投主张”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陈水扁依靠“两颗子弹”实现连任后,开始举办万场“台独制宪座讨会”,座谈到村,宣讲到户,为“法理台独”大造舆论;同时,宣扬“中华民国四阶段论”,声称2000年后已经是“中华民国是台湾”,“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宣扬和推进“法理台独”,成为在2004年12月的第6届“立委”选举、2005年“三合一”选举中,对泛绿军进行政治动员、巩固基本盘的主要手段。2006年以来,陈水扁的重点是要清除“法理台独”的障碍,针对台湾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现有的规定和文件”中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国统纲领”和“中华民国宪法”,对前者是“终止”,对后者是主张“冻宪”,即“毁宪”,为“法理台独”制造相适应的环境和气氛。

在上述基础上,围绕“法理台独”的具体实施程序,陈水扁当局加大力度。在2005年6月9日完成的“一阶段宪政改革”中,制订“公投制宪”程序。一是完成“公投入宪”,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公投”制度,为利用“公投”推进“法理台独”铺平了道路。对于“公民投票法”,规定取消依政党比例组成的“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公投”的主管机关改为“中选会”,行政机关拥有“公投”发动权。二是违反“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完成“统独和领土变更”“公投”的合法化。三是完成制订“台独新宪法”的具体程序,规定有关“统独和领土变更”的“修宪案”或“新宪案”,需要四分之一的“立委”提案、四分之三的“立委”参加、参加的“立委”中有四分之三赞成才能通过;然后在6个月内进行“公民投票”,“公投”时要有50%的选民参加、参加的选民有50%赞成才算通过。且不说两个“四分之三”和两个“50%”是泛绿军难于达到的“标的”,但是开放有关“领土变更”和其他“修宪”内容的“公投”,是危险的一步。四是出台“台独新宪法”和“台独修宪”的新版本,为“法理台独”投石问路。

  “法理台独”在玩火

  北高市长选举结束后,台湾政局进入以争夺下一届“立法权”和“执政权”为核心的新阶段,陈水扁当局为改变不利态势,“法理台独”成为他“扭转乾坤的希望所在”。

  对于陈水扁当局来说,“法理台独”的功能是多样化的。一是既定目标。对于“台独”阵营来说,民进党执政是推动“台独”的极好机会,从民族认同、社会基础、文化教育、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生活习俗等方面,全方位推动“台独”,为“法理台独”打基础。陈水扁进入第二任期以来,“法理台独”成为主要目标,如今剩下的任期有限,如果在2008年3月选举中失败,“17个月”成为“极端台独”势力“拼台独”的“最后时间”。这一时间压力迫使陈水扁和深绿势力抓住机会推进“法理台独”,能进一步算一步,能进多少算多少。

  二是脱困需要。陈水扁之所以能够无视“百万人反贪倒扁静坐”运动,嘲弄12月15日法院对吴淑珍的审判,是因为他拥抱深绿、“极端台独”保驾护航的结果。北高市长选举结束后,全社会反贪压力依然存在,“国务机要费案”进入关键的审判程序,陈水扁本人、家人及其亲信的贪污案进入体制内追查期,体制外进入其他弊案的揭发期,陈水扁合法性、权威性、正当性在降低,“总统”成为“贪污、失信、无能、捣乱”的代名词。如何渡过难关,只有使用推动“法理台独”的方式,向深绿“效忠”,寻找“保护伞”。

  三是转移视线。陈水扁执政危机的根源,是执政没有政绩。6年多来,政局动荡不止,经济增长缓慢,失业居高不下,生活质量下降,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分化严重,陈水扁在最后任期内的“拼经济”基本只能成为“口号秀、规划秀、政治秀”。只有宣扬“法理台独”主张,制造“法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