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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私(下)

时间:2009-07-21 16:26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社会发展史》又指出:根据一些历史学家和民族学家的研究,在现代原始氏族中,各种形式的动产是依次变成私有财产的。例如,在爱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个人财产:包括衣服、小舟、捕鱼工具、锥子,以及鱼皮制的绳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财产:包括用以居住的帐幕及其附属物,装有桅杆和蓬顶的捕鲸船,雪橇,以及供养全体成员两三个月所必须的食物储备。第三部分是公社财产:包括过冬的木建筑和捕鲸业的产品,它足以供应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时期室内照明之用。这个秩序大致反映了动产私有化的演变过程,它是分为个人、家庭和公社这三个层次的,至于土地等不动产,则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为个体家庭私有。同样经历了部落、氏族结构的各个层次,逐步缩小公有制的范围。当土地所有权缩小到个体家庭这个范围时,土地就成为私人占有的财产。(看来,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没有相对性的,但“公有财产”有相对性──本文作者加。)在当时,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一旦土地变为私有,私有制就确立起来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变,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同上,第60-61页)
杰出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关于蒙昧人财产的一段论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产力决定私有制”这一理论的。摩尔根说:“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纺织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代表着蒙昧生活状况中财产的主要项目。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这种欲望直到相隔遥远的文明社会才发展为生气勃勃的贪欲,这种力量如今在人类头脑中成了一种极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当时尚不构成财产而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则由占居者所共有。纯属个人的物品随着发明的缓慢进展而增加,而强烈的占有欲这股新生力量也就从这里不断得到发展。”
(见《古代社会》摩尔根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5页)
我以为,上述事实及论述只是说明两点:一、人对一具体财物的占有(使它成为私有)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二、人对财富的欲望的增长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
显然,只有当客体存在,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才可能产生“这是我的”、“这是我们的”这一具体的私有意识。只有当弓箭、小舟、衣服、装饰品被生产出来,人们才可能事实上占有它们。只有当某种生产工具己经出现,生产技术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体家庭才可能将某块土地事实上据为己有。就生产力水平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而言,生产力水平才是决定性的。
然而,要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存在某人、某家庭要将某物据为己有的愿望、意识,人对某物的私有才得以出现。也就是说,尽管生产力水平为某人、某家庭或集团占有某物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但生产力本身并不提供将客观可能性的占有转化为事实上占有的规定性。这一规定性必须且只能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要尽可能满足自己个人、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团的欲望这一意识来提供。试想:当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只小舟被生产出来之后,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规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团使用、支配,(私有的确切含义)而另外的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们明明是可以供大家使用、支配的嘛!衣服穿在张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来使用它,小舟决不“认生”。
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团具有要将小舟、衣服等归自己使用、支配的欲望意识,才得以使小舟、衣服的使用,支配成为排他性的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无如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如果人所占有的是某一自然产品,我们甚至可以说,私有制与生产力(人类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完全无关。例如,当一个部落的成员看到另一个部落的成员来到本部落公有的猎区狩猎,于是就驱赶甚至杀死外来的入侵者。这种情况下,该部落的成员本质上是否将本部落猎区视为“我们的私有财产”了呢?(参见前面“自私的相对性”论述)否则,如何解释驱赶、杀死外来入侵者这类现象呢?
支持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的又一强有力的根据是关于氏族社会早期、中期的内部利益关系的理论。据说在这个时期,氏族内部人与人的关系“是在共同劳动中建立起来的原始平等、互助的关系,他们对一切生活资料、战利品都实行平均分配。在氏族内部,不会有特别贫穷困苦的人。氏族成员都遵守对老人、病人和残废者的义务,彼此一律平等。由此就很自然地养成了朴素的集体观念和共同劳动、热爱同胞,为保卫部落英勇战斗,为氏族人员复仇等道德观念。在原始共产制的生产关系下,为了维护集体的生存和利益,平等、忠诚、勇敢、团结、互助、尊敬老人以及吃苦耐劳等行为,便成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否则,这个社会集团就难于存在,个人就无法活下去。这种准则世代相传,便成为氏族的风俗和习惯,从这里也就慢慢形成了原始人的纯朴的道德观念。”(见《社会发展史》陶大庸著,第51页)
总之,在这个时期,虽然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因而生活是悲惨的,但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在集团内部)是非常和睦的、融洽的。
现代人简直只有感动、钦佩、自愧不如的份了。
我以为,即使关于这个时期的历史传说,考古学的研究,以及迄今为止的关于现代原始氏族、部落的研究,全部证实了上述说法,但所有这些传说、研究,是否完全反映了这一时期人类集团内部的全部利益关系,这也许仍是一个疑问。
果真在这个时期,人类的集团内部就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争夺食物、财产的斗争,人人都那么平等、相亲相爱吗?促使我提出疑问的是现代社会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的研究。
生物进化论和现代人类学都一致确证,人猿同祖。我们人类和现代类人猿共同起源于距今二、三千万年前的古猿──森林古猿。
现代社会生物学研究表明,现代类人猿(长臂猿、猩猩、大猩猩、黑猩猩等)群体内部存在等级,存在争夺资源、王位的斗争。其中的黑猩猩存在如下现象:(1)家庭情谊;(2)性爱有别;(3)喜怒哀乐;(4)等级观念;(5)勾心斗角;(6)一类社交方式;(7)手势语言;(8)自我意识;(9)修造工具。(见《新华文摘》1986年第4期《人猿意识同祖》)据称黑猩猩的行为、意识,同人类的行为、意识有着奇妙的相似。
尤其是,现代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人类与黑猩猩、大猩猩的亲缘关系比黑猩猩、大猩猩同其他猿类的亲缘关系来得更近。甚至认为,应当以“人科人属”来命名大猩猩、黑猩猩!
假设上述观察、研究是正确的,我想,那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人类早期集团内利益关系一派和睦、融洽的结论。既然与人类同祖的猿类在其内部存在着不平等、争夺、倾轧,人类怎么可能会在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作用下,完全消失了内部的利益冲突呢?真那样,生产力实在是“法大无边”、“魔力无穷”呢!
总之,我已有的零散知识,但却是严肃的思考,使我深感“自私由私有制决定”之说没有说服力。
关于自私的产生,本人谨提出如下假设:人的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的意识能力)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的自己、作为群体的我们与作为个体的他、作为群体的他们以及相对各自的欲望要求而稀少的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的产生。⑥在这里,各自的欲望、需要是基础,他人的欲望与相对各自欲望而稀少的财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