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零售企业在给消费者提供产品过程中,面临着由功利主义过盛引发的危机、诚信缺失危机以及社会责任迷失的危机,这些危机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国家、社会以及消费者自身都应该采取措施,以减少侵权的发生。 市场经济是需求导向型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需求中的消费需求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消费的正常运行将十分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转。同时,市场经济又是伦理经济,需要通过道德规范的制约来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零售企业面临的伦理危机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极为重要的基本细胞,需要在市场经济法则的指导下运行。一方面,它通过各种方式与社会发生联系。人们的生存和消费离不开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且人们的生活需要企业提供水和煤气等各类资源和工具,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为人们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社会为企业提供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这个方面来说,企业对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在拓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时,应该同时考虑到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商业零售企业作为企业的一个分支,与百姓的日常消费密切相关,更需要他们能自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道德法则办事,然而部分商业零售企业出现了诸如破坏正常竞争秩序、营销欺诈之类不规范、不道德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了社会文明,本文将就有关问题做详细分析。 功利主义过盛引发的危机功利主义是后果主义的具体表现之一,它主张以结果作为进行评判的依据。根据这种观点,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好与坏的差别,是否存在道德价值必须结合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考虑,而本身并不具备固有的价值。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结果是价值判断的终极标准。 在上述例子中,企业不仅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在道义上违背了交换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违背了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笔者认为,一个企业不仅要有好的经营业绩,还要负起相关的社会道德责任,要做到两者兼顾,即从道德的中立视角对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分析。所谓道德的中立视角,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考虑所有受到该行为影响的人群的损益状况。 诚信缺失的危机诚信问题是个道德问题,诚信度大小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需要每个参与其中的企业恪守信用原则。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自身获利,违背诚信原则,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诚信危机在商业零售企业里的表现为:不能实际兑现 承诺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产品买卖关系中表现为卖方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单方面承诺,当消费者进行购物时,卖方与消费者就成了一种基于卖方承诺的契约关系,卖方应该履行其承诺。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制尚存某些缺憾,市场秩序不规范和管理的不到位,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企业使用虚假或不能兑现的商业承诺来欺骗消费者,对做出的虚假承诺不仅不能兑现,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推脱责任,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推敲其中的原因,即部分企业缺乏对承诺的认识和理解,从法律角度讲,他们这种行为是不法行为;从伦理角度看,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这主要表现为:对商品虚构原价、建议零售价、折扣价等;规定返券在指定柜台消费,而指定处商品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打广告时用“买一赠一”之类模凌两可的字眼;宣传全场打折,实际上很多商品不在打折范围内。以上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常见的企业行为,这些充分说明部分企业企图以一种隐蔽的方式,达到从消费者身上榨取额外利润的目的,但这些行为均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欺诈。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虚假标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虚假降价行为、虚假折价行为、虚夸标价行为、低价标价高价结算行为、质价量价不符行为、假冒政府价格行为等都属于价格欺诈的典型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对于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企业,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尽管国家加大了打击力度,在法律各条文中均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当前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尚存在很多缺乏诚信意识的企业,抱着投机取巧的念头,钻法律和政策的漏洞,企图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由于诚信缺失导致的伦理危机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且加大这方面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在我国,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界定,只是以不损害相关者利益为基本原则,但一般认为对于消费者方面的责任规定是:维护其人身权益、自愿交易、讲求信誉、承担产品责任、维护公平竞争、崇尚服务等。其目的是用强制的手段使企业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然而,却有不少的企业千方百计地企图逃脱这种责任。有关信息显示:一些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升温,日趋严重。200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关于食品类的申诉83235件,其中不乏制假售假、出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伦理的措施 鉴于以上出现的种种情况,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对零售企业伦理的规范;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协调机制的完善和消费者自身的积极努力。 提高立法质量,变“观赏性政策法律”为“可操作性政策法律” 由于《消法》中尚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语,再加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彼此对立社会地位的悬殊,并且商家往往都要强调对某商品的最终解释权,这样很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权利直接受损。所以说,法律上得有个明确、硬性的规定,给消费者提供真正的便利。 在我国现阶段,信用缺失仍然是困扰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在消费领域里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