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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办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09-07-21 15:27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有其法律依据和重大意义。在市场经济和教育产业化运作背景下,适度均衡发展民办幼儿教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理清思路,采取有效的对策。

   德圣孔子讲过一句名言:名正言顺。哲圣黑格尔也说过:“存在就是合理”。前者说的是,名分不正就难以推行;后者说的是,既然存在肯定有某种理由或必然性。圣人议论自有一定背景。但在我们看来,两个命题如果整合一体,用来指导本文对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分析真是再恰当不过的:一方面,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历经近2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必有它存在的意义,有其存在的理由(必然性);另一方面,民办幼儿教育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正名定位。在21世纪的新曙光中,发展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采取何种对策?这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人士不能不关心的。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幼儿教育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基础、政策条件和内在动力
    回顾我国新时期民办幼儿教育从多年无声无息到悄然兴起,从不见经传到刮目相看,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历程,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以前,开始孕育、萌芽,是为初创阶段;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1年,经过初步发展后调整、规范,是为调整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决了“姓资姓社”问题,民办幼儿教育进入了大发展,是为繁荣阶段。迄止1997年底,全国民办教育机构5万多所,其中民办幼教机构达到2万余所。
    在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同时,国家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民办教育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规范其办学行为。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8年8月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1993年2月颁行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国家保降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起草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力、学体制”。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完法规定不仅是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指导方针,也是调整与改善我国幼儿教育体制,促进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紧密联系的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既为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提出了热切期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和特点。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幼儿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对策。
    在空想社会主义大师罗伯特·欧文创立世界上第一个托幼机构后的一百多年时间内,幼儿教育的类型十分单一。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中叶发生了变化。各种幼儿教育形式纷纷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有保育学校、幼儿园和日托中心,还有“普通教育团”、“临时教育室”、“蹦蹦跳跳室”、“小家伙团”、“游戏照顾中心”、“美国儿童中心”等;法国有幼儿学校、幼儿班,还有微型托儿所、“假期中心”、“休息中心”,以及属于“温和过渡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类似我国小学所附设的学前班);英国有“游戏小组”、简易幼儿园、保育学校和保育班等;日本有幼儿园、保育所等。
    从第一个幼儿教育机构的创立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百余年里,不仅幼儿教育类型单一,而且办学主体单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幼教机构是公立的(欧文创办),第一个以幼儿园命名的幼教机构则是私立的(福禄倍尔创办)。早期幼教机构主要是私立的、二次大战后呈现办学主体多元化。这是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目前的办学主体,有小学附设的、有家庭和私人兴办的,还有幼儿家长参与教育机构“值班的”多种办园主体。从世界范围看,除了少数国家把幼儿教育的高级阶段纳入义务教育,多数国家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一般说来,国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费力相对少一些,而这部分职能则由民间承担了。从世界范围看,私立幼教机构大体上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如美国私立的占67%,前联邦德国私立的占67%,日本私立的占60%。
    由于历史的原因,改革开放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幼儿教育在30多年的发展中,基本采用了单一的办园类型和单一的办园主体。这是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律的要求和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教育环境给整个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在10多年,尤其近几年的发展中,政府除了对公办幼儿教育继续扶持外,在民办教育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并且是越来越大的政策扶持,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兴起,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民办的托幼机构,除了全日制托儿所与幼儿园以外,还有寄宿制、半日制、季节性幼儿园(班)、附设幼儿班等等。
    民办幼儿教育的兴办和发展,在我国幼儿教育现代比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本身就是幼教改革的新机制。作为幼儿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幼儿教育需求;有助于我国幼儿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提高幼儿园(所)的管理效率和效益;更为直接有效的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我国幼儿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我国幼儿教育有了一个多渠道、多主体投入的经济基础,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幼儿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使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战略的实施获得切实保证。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