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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现行概况与其保护措施

时间:2009-07-21 10:13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  要 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行业自律立法规制 民法典

 

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正越来越被我们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论述来探讨适合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一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隐私权,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这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②]

1.2网络隐私权的提出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极大的冲击。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开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为我们证实着这些绝非危言耸听,或许网络侵犯隐私权案的下一个受害人就是你!

 

二  网络隐私权概述

本文所讲的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术语,也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隐私权的类型,它实质上是隐私权范围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我国目前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网络隐私权的本体“隐私权”的概念尚未被法律确立,所以本文所讲的网络隐私权仅从理论上分析网络隐私权。

2.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本文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2.2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直接参照点,也是我们界定侵权案件的直接依据。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个人活动领域: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跟现实社会一样,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自己的领域。它表现在首先是用户所拥有的连入互联网的PC终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计算机电脑,除非用户自己在电脑上设置共享,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入用户端的电脑查看用户的资料等。这也是当今各国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即黑客入侵。本文认为个人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下面三个方面:

①个人通信内容。网上个人通讯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发送e-mail(电子邮件)。作为公民网络隐私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有时其在网络中传递的安全性“甚至不如明信片”。

②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从广义上说是指个人计算机内部或外接的所有以存储器形式记录的电子数据。从狭义上说是指计算机存储器中能够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在某些时候,信息是无价的。

③个人生活的安宁。相对于通信安全、个人数据资料安全而言,个人生活安宁因与物质利益联系最为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义更为重要。

2.2.2个人信息:个人的收入、信用、财产、消费等信息,它包括我们经常用到的QQ、MSN等聊天工具的号码与密码、信用卡号与密码、网上购物所用的淘宝帐号及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秘密的隐私。除了这些,个人信息还应包括在我国户籍管理机构、社保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政府部门所登记的有关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信息。

2.2.3已被侵犯的个人隐私:这里主要是指已被别人侵犯的个人隐私,第三人不得随意传播等,造成对别人隐私权的进一步侵害。从目前社会所发生的隐私侵犯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网络用户(网民)的肆意传播,才造成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恶果迅速被扩大,乃至不可收拾。

2.3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开或传播的种种隐患。网络隐私权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一些特点。

2.3.1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当且应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以及人在这个社会所采取的某种生活态度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而这种人格尊严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