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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中国实际的反“洗钱”思路的探讨

时间:2010-04-21 10:34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论文摘要:在金融并非高度发达的中国,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反“洗钱”的思路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客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现状,进行一些调整。通过整合社会反“洗钱”资源,对涉及反“洗钱”的机构和部门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并发挥整体反“洗钱”的协作效应,把各方面反“洗钱”的资源充分利用和调动起来,营造分工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互补、综合治理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系统 综合治理 整合资源 专业分工
  目前,“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各类犯罪活动,成为全球经济社会的一大毒瘤。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000亿美元至28000亿美元之间,最近3年中国资本外逃高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欧洲和美国都高度重视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并积极与各国建立联系,力求在全球形成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联盟。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思路,无一例外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对该国金融系统支付和结算环节的控制和监督上。这是因为,在这些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大部分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和支付系统进行。但在我国,金融发达程度不够,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对反“洗钱”的重点则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调整。
  一、反“洗钱”思路的偏差——过分强调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的作用和地位
  由于金融系统所提供的庞大的结算支付网络是一种效率最高、吸纳量最大的一种“洗钱”途径,因此,“洗钱”者欲将不法之财转变为合法之财,自然将金融系统作为首选渠道,所以,每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都成为该国反“洗钱”的主要战线。但是,我国金融系统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客观经济环境的限制,难以发挥类似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巨大作用。
  (一)我国货币“脱媒”现象的严重性决定了金融系统在反“洗钱”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作为一种将不法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的手段,从理论上讲,一切合法的资金往来方式和渠道都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和途径,那些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的违法支付和资金往来方式更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现实生活中的资金往来形式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金融系统进行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第二,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资金往来系统,这包括各种民间借贷、民间现金交易、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等。在我国,民众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习惯根深蒂固,再加上民间借贷行为极其盛行,小额现金交易又很普遍,这种状况在理论上被称为“脱媒”现象。这种“脱媒”现象的合法存在使许多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运行,使得单单依靠金融系统打击“洗钱”显得单薄乏力。
  (二)金融机构和市场间彼此人为分割、互不联系的无序竞争格局给“洗钱”带来可趁之机
  一个人拥有货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动产的方式持有;二是以不动产的方式持有;三是以娱乐享受方式持有。以前两者而论(后一种持有货币的方式是金融系统力所不及的),如果洗钱者是通过金融投资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那么只有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才能发挥效果。金融市场间的分割状况则为洗钱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这种状况也使存款实名制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因为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而银行之间彼此信息互不沟通,故存款实名制在核算个人财产方面所起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如果是腐败行为所致的“洗钱”行为,也仅仅是在对某一个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起到防止隐匿财产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并没有成为调查对象,没有进入关注范围的人群,存款实名制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不同金融市场问的分割所造成的金融信息的分割,致使整体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功能大大受损。这种金融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也给国家整体反“洗钱”工作造成了许多难度,从而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效果。
  (三)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益严重冲突,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
  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反“洗钱”的高昂成本与金融机构增加盈利动机的冲突。“洗钱”成功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必要补偿,这个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得不偿失的。第二,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目标相冲突。“洗钱”的资金对于银行来说往往是优质资金,可以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反“洗钱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冲突。外汇管制是防止国际问“洗钱”的一个有效机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币将要实行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各项金融管制还很不健全,这样给“洗钱”的可趁之机就会更大。第四,反“洗钱”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冲突。目前反“洗钱”的基本举措集中表现为“大额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控制度”的实施。在对客户资金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客户的正常交易和资金流动上了监控报告单,客户的信息必然会被泄露出去。虽然人民银行在上述法规中都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技术的不发达和基层人员素质的低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大。而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客户必然另外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服务,客户在新的金融机构开户时就可能把不接受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督作为一个开户条件,而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就可能屈就。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格局和金融发展现状在反“洗钱”上处于一种先天不足、后天受制的状况。当然我们并没有因此否定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为金融系统构筑起来的结算和支付网络毕竟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资金往来方式,金融系统对于防止该渠道的“洗钱”行为,当然责无旁贷。只是鉴于我国金融“脱媒”现象的严重和我国金融发展的格局,过分强调依靠金融机构来反“洗钱”的思路,应作一些调整。
  二、反“洗钱”思路的错误——从研究“洗钱”的表现形式来寻求反“洗钱”的对策
  (一)极其复杂多样的“洗钱”手法无法全部把握
  “洗钱”活动自产生以来,其手法千变万化。从目前所出现的“洗钱”手法来看,大致有:成立空壳公司“洗钱”、化名存款或者购置金融票证“洗钱”、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违规转账“洗钱”、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骗税“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等,几乎涉及现实生活中所有大额交易的场合,其牵涉面之广、手法之多都是难以把握的。更有甚者,佛门境地也沦为“洗钱”的工具。还有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到合法收入中来“洗钱”。总之,“洗钱”手法几乎涉及社会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想通过把握“洗钱”的手法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是难以做到的。
  综上所述,从研究“洗钱”的手法寻求反“洗钱”的对策是得不偿失的。换句话说,就是既难以产生预期效果也缺乏现实操作性,因此我们有必要转换角度来构筑反“洗钱”的思路。
  三、反“洗钱”思路的理性回归——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反“洗钱”的专业分工和协同效应
  “洗钱”涉及面之广、波及面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