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地 1.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业主满意的材料、劳力、设备、服务和便利,以便顺利施工和完工。 2. 在总体上得到上述保证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下列各项必需品: a. 建筑设备; b. 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 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 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 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 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 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 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