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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及其应对策略

时间:2009-12-07 10:10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 要】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文章在分析我国面临的反倾销严峻形势、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 原因 对策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抵制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政手段之一。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较易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采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部门利益。随着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地成为国外反倾销关注的目标。根据WTO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对我国生产和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冲击。
  
  一、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依然严峻
  
  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中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世贸组织发布的反倾销统计最新报告显示,2006年全球新立案的反倾销调查继续呈下降趋势,然而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国。就全球贸易而言,按照案件数量衡量,反倾销措施在贸易壁垒中的重要性确实是在衰减,但中国反倾销形势的严峻性却并未降低,这无疑是对国内出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场重大考验。
  1.三大因素促使反倾销调查频频亮“黄灯”
  首先,去年与美欧的纺织品特保争端以签署协议告终之后,美欧纺织企业将更多地借助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同行。可以肯定的是,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利益集团对国家政策影响力不减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仍可能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反倾销及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其次,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两手段并行的趋势日益明显。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反补贴案件数量与反倾销案件数量大致相当,是各类案件中数量第二多的。且反补贴工具的使用者集中于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尽管由于主要贸易伙伴长期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1986年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案裁决又确认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出口商品不适用反补贴法的原则,因此中国出口商品迄今遭受的反补贴争端为数极少。但现在,美国等国家开始出现立法准许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适用反补贴法的趋势,其锋芒所向就是中国商品,从而使中国出口商品面临的反补贴争端风险空前提高。
  第三,中国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正在缓慢但持续、不可阻挡地上升,人民币汇率升值也有加速之势,中国企业微薄的利润空间正在遭受严重侵蚀,传统增长模式难以为继。
  2.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不可小觑
  在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娴熟地挥舞反倾销“大棒”,试图遏制“中国制造”在海外市场占有额的同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压力丝毫不逊色于欧美国家的“发难”。作为全球使用反倾销措施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印度对中国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调查更是“轻车熟路”。据商务部驻印度经商参处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7月31日,印度政府对我反倾销立案调查7起,主要涉案产品为化工产品和塑料制品、车辆零件和可刻录光盘等。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有如触动“多米诺骨牌”,一旦中国某个出口产品在某个国家遭到抵制,很快就会出现连锁反应。2006年,厄瓜多尔、秘鲁、哥伦比亚、巴西、土耳其先后对中国纺织品提起特保和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产轮胎、陶瓷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也曾多次遭遇同样的情形。
  
  二、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
  
  1.出口企业缺乏自律,低价倾销客观存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多年来,我国进出口领域经营秩序混乱,专业外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各自为战,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造成出口价格一降再降,最终授人以柄而导致反倾销。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其一,出口产品差别化水平低,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多集中在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容易形成过度竞争;其二,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产生了负向激励的效果,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价格里已经将出口退税等因素考虑进出口成本中去,因而可以有恃无恐地压低出口价格;其三,国内市场容量的增长赶不上生产能力的增长,导致产品大量积压,急需到国外市场上去“消化”;其四,出口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组织,出口商会的功能尚未健全,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外国进口商很容易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不断压低我出口价格。
  2.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虽然近20多年来,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但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进口产品的成本认定适用所谓的“替代国”或“类比国”制度。而在选用替代国时随意性非常大,经常运用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样认定的结果必然是中国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最终导致中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做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如欧盟长期以来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内市场价格不予确认,采用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来代替我国彩电产品的生产成本。以欧盟针对我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指控为例,欧盟选取了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依此确定反倾销幅度。而新加坡人工成本与我相差很大,完全没有可比性,据此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无疑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3.应诉不力助长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法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能够积极应诉,尚有可能挽回败局。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欧盟对我彩电征收44.6%的最终反倾销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无一家彩电企业应诉。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不应诉企业,欧盟将根据“所能掌握的情况”做出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决定,通常是被征收了最高等级的反倾销税率。这与韩国彩电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韩国三星、LG等企业积极应诉,制定了周密应诉策略,向欧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调整了全球市场战略,纷纷到欧盟国家投资设厂,从而绕开反倾销壁垒。
  
  三、应对措施
  
  1.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出口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以质取胜,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2.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胜任,所以在应对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