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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时间:2010-09-13 11:04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作者:秦晓梅 
  [论文关键词]民国时期  山东婚姻习俗  观念变迁
  (论文摘要]通过对民国时期山东婚俗的考察,可以看出妇女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开始慢慢觉悟。要求摆脱传统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
    山东人守礼重节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观念在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在婚姻观念上,妇女们严格地遵循着“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更二夫”的婚姻观念,所以即使自己的丈夫死去,甚至早年去世,也大都以守节而终。在民国以前,山东妇女的节烈之风盛行,寡妇守节、殉节的事件不胜枚举,而寡妇改嫁则是被世人瞧不起的事情。但自民国开通风气以后,婚姻自由得到社会上开明人士的大力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渐渐淡化。城市中出现了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的新气象,各县也开始有了改嫁的现象,但仍为数不多。
    民国时期山东妇女改嫁,大都出现在城镇或农村的贫寒之家,而a绅大户人家仍多重守节,且以寡妇改嫁为耻。寡妇改嫁多是为生存问题,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这一时期各地的寡妇改嫁也有不同的习俗。有的地方是寡妇必须在丈夫死后,为夫守孝3年或1年后方准改嫁,如齐东县“须守节三年后并得两面家长同意始行之”nx}.Pb}0莱芜地区寡妇“须经过夫死一年方可”改嫁[IIX  t.,P178’0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潍县“贫寒之家”的寡妇“不待夫死三年而改嫁,多由母家主持,夫家不过听之而已。; }2}桓台县寡妇改嫁多由“夫段无子女可依,乃自由改嫁”[ }l(.t . P47}。从上述几个事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出现了寡妇改嫁的风气,但妇女的改嫁大都是被生活所逼、无奈之下的举动。而大多数寡妇,尤其是在那些讲究“礼仪廉耻”的家庭里,寡妇仍多守节,以改嫁为耻。潍县、济阳、长清、莱芜、肥城、滨县、洒水、峰县、邦城等县,“守礼之家,蠕妇守节以终者,亦多有之”,而“夫死改嫁,人多耻之。”这些风俗反映出社会上对寡妇的轻视和鄙夷,以及寡妇对自身改嫁的无奈。
    寡妇改嫁的形式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寡妇改嫁他乡,有的寡妇就地招夫人赘,还有的寡妇嫁给其丈夫的兄弟,称之为“寡妇转房”。近代山东的寡妇改嫁以前者形式居多,后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青岛水灵山岛一带,因该岛“孤悬海中,男多女少,娶妻不易,故兄亡可以嫁叔,弟亡可以嫁兄,大有康藏风可云。”[3j
    寡妇改嫁时的婚礼仪式也极为简单,不仅娘家和原来的夫家不重视,且改嫁的夫家也多草草了事,迎娶极为简单,与女子初嫁时的婚礼场面相差甚远。在山东各地,民间大都有“大娶”和“小娶”的风俗。“大娶”即指富裕人家举办的婚礼,其婚礼仪式办得格外隆重热闹;而“小娶”则多指贫寒人家的婚礼,其仪式极万简单。如曲阜一带的婚姻风俗中就有“贫者不亲迎,岳家送妇至门,俗呼小娶。一切礼节俱从简略矣。”[4j(P37.ycj俗)而寡妇改嫁时,娘家不再陪送嫁妆,男方家里多采用“小娶”仪式将女方娶进家门,婚礼仪式极为简单、冷清,甚至不用鼓乐和花轿,也没有凤冠霞被,而且多在夜间举行仪式。此外对于妇女改嫁多以“再醛”称之:“再醛,在青岛风俗中并不十分重视,惟改嫁之时,不能鼓乐前导,乘舆出发仅由迎娶者率驴车一辆或驴马一头,于寅夜陪往夫家而已。”‘3]夏津县寡妇改嫁时“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以车不以轿,故俗称  ‘拉后婚’。此种婚姻,邑颇不少”,但大多数是嫁给中年以上丧妻者f51(}} }#L志#L俗’。不管是“小娶”,还是“拉后婚”,这都说明到了近代寡妇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伴随着新式婚姻观念的传播,人们已渐渐开始接受妇女可以再嫁的观念。在青岛一带流传的民间歌谣“吃汉子”就反映了寡妇改嫁的风气已经在民众心中存在:“吃汉子,着汉子,死了汉子,嫁汉子。”‘3]这首民谣反映出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依然存在,如女子出嫁后生活完全依赖其丈夫,即“吃汉子,着汉子”;而后两句“死了汉子,嫁汉子”则反映了当地民众头脑中已有了改嫁的意识。但由于人们头脑中的“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旧观念、旧礼教的束缚,寡妇改嫁相对于男子续娶现象仍是少之又少,且在各地风俗中,男子续娶仍较为重视,其婚礼仪式与初婚无大差异,更为特殊的是,男子续娶的妻子多是未婚的女子。由此可见,寡妇改嫁仍受到世人的种种歧视和社会的不公正待遇,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思想依旧在禁锢着人们的头脑。
    民国年间山东离婚案件也时有发生,各地离婚习俗也多有不同。据民国初年政府对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记录得知,山东省像聊城、临沂、即墨等县,已出现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

    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 [6KF . P823)民国初年颁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规定:“夫妇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得法律,因而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具体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而已。‑ [6X下,P817’以德手印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民国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度也在逐渐加大,不仅婚后可以离婚,而且结婚之前也可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自由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自进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随着民主、平等观念渐人人心,政府也开始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及一些婚姻陋俗进行改良。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依据清末至民初各地风俗习惯调查记录制定并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第四编亲属篇第二章婚姻第一节婚约中对婚约的缔结与解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未成年之男女定订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于离婚问题,第九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定订后再与他人定订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民法中有关家庭和婚姻方面法规的修改和重新颁布,男女在结婚离婚自由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民间也有了类似离婚的民谣在流传。20世纪30年代,青岛一带乡村中流行过一首民谣“小花盆”:“小花盆,生青菜,两口子打仗要分开,你分里,我分外,分了枕头分铺盖,养个儿对半分。”[3]从这首民谣当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地的民众在那时已经有离婚的意识了,但只是惜懂的意识,尚未形成现代的离婚意识。
    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自由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自身的意愿。比如对寡妇再嫁问题,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如果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可以的;如果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由、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认为是社会进步、妇女自由了;而应看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是否具有婚姻的自主权利了。只有妇女自己掌握了婚姻的自主权利,能够主宰自己的婚姻了,才能说妇女较以往进步了,自由了。
 早婚习俗,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一种日久年深的陋习。尤其在山东,“男子早婚和女大于男,为本省最通行之习惯。”l6](下·PRIS’直到近代,山东社会早婚风气盛行依旧。像寿光、宁阳、青城、巨野、淮县等地,早婚习俗相沿已久,“男子成婚年龄,普通在十四、五岁之间,甚有早至十二、三岁者。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殷实之家,此风尤甚。至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其故因本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竟有大至八、九岁者。‑ bbl(下·}1}从这段材料看出,不仅男女结婚年龄较早(相对于现代结婚年龄而言),而且有“女大于男”的习俗。历城、观县等县“俗多早婚,有女大于男六、七岁或七、八岁者。”[6](} , P814’章丘县“男子结婚多在十五岁左右,每喜娶长妇,盖因男子弱冠,往往外出经商,娶妇为照料家事计,竟沿成此习也。‑ }g}青岛一地男女订婚年龄“大抵甚幼,男女四五岁即有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者。其中幼男壮妇交相匹配者,更属数见不鲜,乡民谓之‘管家媳妇’。‑ X3110喻淄县“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谓之“看孩子”。邹平县有“织布养夫”之习惯,即“乡民有子十三、四岁,即为授室。大都女大而男小,甚有长之七、八岁者。娶媳之后,由翁姑与儿媳棉花若干,或洋线若干,令其纺织布留作资本,以余利供给其夫衣服之费。嗣后其夫衣服之优劣,翁姑盖不过问。”长清县也有类似“织布养夫”之习惯,其“河西男子皆早婚,甚至十二三岁即有娶妻者,妻年恒长有至八九岁者,其原因父母为子娶妻后,凡其子衣被皆令妇纺织备置”}X卷二腆志下W IFi >c德平县“家无兼下,即为幼子娶长媳,长于子至十七、八岁者,意在娶媳持家”,故名“管家婆”f}1CF. P188‘c从上述各地婚姻风俗来看,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皆存在早婚现象,且早婚的名称也是无奇不有。实质上,这种“管家媳妇”、“看孩子”、“织布养夫”和“管家婆”的习惯都是早婚陋俗的变相反映。男女结婚年龄之早,可从民国时期编写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中关于山东各地婚姻年龄的调查得知,如


    从表1可知:山东各地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子结婚年龄大都集中在1217岁之间,而女子结婚年龄以1719岁者为多;而且在山东中部、西部、北部各县普遍存在女子婚龄大于男子婚龄,有的相差三四岁还属正常,更甚者相差十一二岁。夏津县“女长于男事极普通,往往差七、八岁,甚有差十余岁者。”hI卷五辫L} #Lfal这就造成许多的“少夫老妻”现象,“丈夫方在壮年,妻室已成老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融洽者,往往有之”。可见,这种早婚和“幼男娶长妇”的习俗,给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带来很多不协调,也造成许多婚姻悲剧。在一些当地的民歌民谣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早婚的流行。如在青岛地区就有一首“玉蜀黍”的民谣: “玉蜀黍,开黄花,小姐爱我我爱她。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口队这句“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分析得知,当地男婚女嫁的风俗是男子年龄要小于女子年龄。而早婚的害处,也在民谣中有所反映。随着民法中婚姻条例的出台,早婚现象日益遭到社会的反对和法令的禁止,人们也开始反对早婚,在个别地区还流行着反对早婚的民歌民谣,如夏津县就流行着这样一首“早婚之害”歌: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说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圆幸福大。
    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始觉醒,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习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34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党部报送办理改善婚丧}L仪等民间习俗情形致中央民运会公函中,济阳县和金乡县都提出了改革婚丧习俗的要求和规约。其中,济阳县在订婚结婚年龄上要求严格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年龄,绝对禁止早婚。可见,政府在革除早婚之弊方面也下了大力气。
    早婚现象是与童养媳的存在息息相关的童养媳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陋习。到了民国时期,童养媳在各县依然存在。这些童养媳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和城市的贫苦人家。由于近代社会的不安定,加之灾荒的频繁发生,许多家庭实在无法生活,不得已将家中的女孩子卖给别人家里作童养媳。像历城、东阿、德平等县的“团圆媳妇”和临淄县“看孩子”的风俗,其实质就是童养媳的一种变相反映。历城、东阿、德平等县“贫家子女图省嫁费,将幼女送至夫家,由夫家养育至成年时成婚。亦有将逮成婚时,送女回母家,择日迎娶者。盖即童养媳也,亦谓之‘团圆媳妇’。”l}F.%}’临淄当地的一些“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名义上是“看孩子”,而大多是给公婆家干活。可见,童养媳这种婚姻陋俗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根深蒂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政府加强了对传统生活中一些陋俗的改革。1929年5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编中明令规定禁止早婚和童养媳。这一法令保护了童养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使童养媳陋俗的根除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除了上述婚姻风俗之外,山东婚俗中还有续娶、赘夫、一夫多妻(纳妾)等多种婚姻风俗,但因资料零散而不充足,故在本文不做论述。
    伴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纵观民国时期山东各地的婚俗情况,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妇女自身的思想也慢慢开始觉悟。要求摆脱传统的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而民国政府在婚姻上的改革及其制定的相关法令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陋俗的革除。